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作为电线电缆产品方面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占多数。企业成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电线电缆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电线电缆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电线电缆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电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因电线电缆专业范围较宽,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绕组线和裸电线两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以利协调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